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欧洲源头(1643—1785)-三、“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欧洲思想源头及其外交原则地位的确立-曲升-海洋文学与海洋文明-爱读网
三、“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欧洲思想源头及其外交原则地位的确立
作者:曲升      更新:2024-06-08 12:08      字数:4734
    从全球范围看,在维护中立国海上自由通商航行权利方面,当时作为交战一方的新生美利坚国并没有什么发言权。海洋自由观念体系的发展主要源于欧洲,美国革命前的年代如此,美国革命年代亦复如此。就世界海洋自由进程而言,在美国革命时期影响力更大的事件,当属1780年2月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倡导俄国、丹麦、瑞典等国发布的“武装中立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Empress of Russia Regarding the Principles of Armed Neutrality)。该宣言就战时中立国海上商业保护提出了五项原则:第一,中立国船只可以在交战国各口岸之间和交战国沿海自由航行;第二,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第三,战时禁运品仅限于武器和战需品,不包括海军用品和造船木材;第四,只有进攻方国家在某一港口附近驻扎了足够多的舰只,并对开进去的船只构成明显危险时,封锁才有效;第五,在决定捕获品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上述原则将作为提出诉讼和作出判决的准则。[41]在这五项原则中,前两项已经包含在了美国与法国的友好通商条约中;第四项在当时还不足为虑;第五条只是对宣言效果的一种声明;唯有第三条关于战时禁运品的界定,引起了美国革命领导人的极大兴趣。因为相对于美法条约的规定,该条款关于战时禁运品的界定对中立国更有利。“武装中立宣言”因此激起了美国国父们推动中立权利向更为自由化方向发展的热情。

    亚当斯相信,“武装中立宣言”提供了一个增进美国利益的难得机会。[42]基于这种理解,1780年4月14日,亚当斯致函大陆会议主席,提出了实现美国海洋观念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建议,认为“全部废除战时禁运品规则将有利于人类的和平与幸福”。他指出:“随着人类理性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和平福祉的认识越发清晰、对追求战争荣耀的热情降低,所有中立国应被允许使用自己的船只运载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事实上不以交战国为目的地,即应获得普遍同意。”[43]这种观点不无国际法创新意义,若被普遍采纳,将意味着禁运品与其他货物、宗主国与其殖民地之间区别待遇的终结,从而把绝对的贸易自由建立在普世性国际法的强制基础之上,而非依赖于约定性条约。因此,后世美国政界人士称亚当斯这一主张为“美国人对中立贸易自由权利的第一项原创性贡献”,[44]将其视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之一的海上私人财产豁免主张的萌芽。

    “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国家间发生战争的状况下,交战国及中立国国民的普通贸易和非禁运品不应受到骚扰,享有不受国家军舰和武装私船阻断或缉拿的权利。该原则与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法的海洋自由观一脉相承,并与美国强调保护私有财产、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相联系,为美国历届政府屡屡重申、竭力追求,给美国的海洋自由观增添了自由主义的色彩,从而被称为“美国的原则”。[45]但是,这一原则的思想源头仍在欧洲,尤其可以追溯至法国启蒙思想家。

    早在1748年,法国思想家、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利(Abbé de Mably)发表了《根据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至今的各项条约建立的欧洲国际法》,其中便提出了这样的观点:陆地上的私有财产在法律层面一般受到保护,以此类推,只有允许海上的私有财产享有类似的豁免权才是合理的。他写道:对于一支向平民发动战争并掠夺平民财物的军队,我们应该深恶痛绝,这是对公共权利和人类法律的侵犯。那么,我要质问的是,陆地上可耻的事情,怎么可能到了海上就变得正当或至少是被允许的呢?这就是所谓的“马布利类比”。这一类比尽管在事实经验和逻辑推导上均有瑕疵,但却风靡一时,推动了欧美国家关于海洋自由问题的思考。[46]

    比马布利年少却更负盛名的卢梭在1762年发表了《社会契约论》,在前者的法理推论之外,为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的观念增添了一种政治哲学的支撑维度。他在谈及战争的理性基础和文明准则时写道:“战争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他们绝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47]卢梭这一论述对战争中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界定的准确性似可商榷,但被后人称为“对海上私有财产掳获权发起舆论攻击的起点”。[48]

    此外,美国革命领导人倡导海上私人财产豁免时,往往基于人道主义考量,但最早把人道主义及其组织贵格教会带到美国的著名人物,乃是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的创建者、来自英国的威廉·宾(William Penn)。[49]人道主义在美国革命时期,被富兰克林和亚当斯等人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他们海洋自由观念的思想资源之一。

    在美国革命年代,一个被当今学者称为“跨大西洋文人共和国”(Transatlantic Republic of Letters)的作家、思想家和“爱国者”交流网络已经形成,为海洋自由观念的洲际流转提供了可能。该网络以法国—荷兰—美国为轴心,当时在欧洲执行外交使命的富兰克林、亚当斯和杰斐逊自视为这一“共和国”的公民,并在其中扮演着十分活跃的角色。[50]其中,亚当斯出使法国期间曾与马布利有所交往,在返回北美后仍与马布利保持着较为频繁的书信往来。[51]如此一来,欧洲思想家的一些观点,如“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等观念为美国开国元勋所熟悉并对他们产生影响,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不过,在推动该原则的发展与实践上,美国人并非毫无贡献——正是他们把这一观念带出了启蒙思想家的书斋,运用到国际关系现实之中,并最终转化为美国的国家外交政策原则。

    1782年1月至1786年5月,美国与荷兰、瑞典、英国、葡萄牙、丹麦和普鲁士等国展开双边谈判,以期缔结保护中立权利的双边条约。在这些谈判中,富兰克林、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始终坚持“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的原则底线,并以进一步限制战时禁运品范围为突破点,阐发源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观念,最终将其确立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并落实在双边条约之中。这一历史进程较为复杂,本文仅选取其中三个重要节点加以阐述,以展示该时期美国海洋自由观念逐步发展与升华的进程。

    第一个节点是美国与英国的和平谈判,标志着美国开始正式提出关于战时海上贸易政策的独特主张。1783年1月14日,富兰克林致信英国谈判代表,指出在公海抢劫商人的做法是古代海盗之遗毒,无论对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均贻祸无穷——前者会因挥霍非法所得而丧失勤劳习惯,增加社会犯罪的概率,最终自我毁灭;后者则意味着众多诚实商人及其家庭的无辜毁灭,给人类的共同利益带来浩劫。[52]显然,富兰克林对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的呼吁,是基于其一贯的人道主义观点。1783年6月1日,美国谈判代表向英方提出了八条“最终确定条款”,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阐述了富兰克林和亚当斯关于海上中立权利的观点:第四条指出,在缔约双方发生战争时,“所有商户和交易者都可以使用他们的非武装船只从事商业活动、交换不同产地的商品,允许他们不受干扰地自由通行”;任何缔约国不得授权武装私掠船夺取或摧毁此类贸易船只或中断此类商业活动。第五条规定,在缔约方之一与任何第三国发生战争时,“缔约一方驶往另一方的敌国的船只及所载物资,即便携带了武器、弹药和军事用品,也不得被视为禁运品予以没收或造成个人财产损失”;但运输此类物品的船只可以被扣留,所载军事物资可被捕获者以全价购买。[53]显然,这两点主张基于人类共同利益和人道主义考虑,带有鲜明的自由主义色彩,二者结合在一起,其实质就是“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

    但是,英国谈判方案中的互惠自由贸易主张与美国的海上自由贸易主张,在目的和宗旨上是根本对立的——前者旨在恢复战前美国附属其中的帝国体制,后者则以巩固新国家的中立为目的,这一矛盾决定了英美谈判失败的必然结局。美国追求“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的国际实践遭遇首次失利。

    第二个节点是“1784年条约计划”(The Treaty Plan of 1784)出台,标志着“海上私人财产豁免”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地位的确立。1784年5月7日,邦联议会做出决议,要求美国驻巴黎公使继续推进与俄国、奥地利、普鲁士、丹麦、萨克森、汉堡、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热那亚、托斯卡纳、罗马、那不勒斯、威尼斯、撒丁岛和奥斯曼帝国签订友好通商条约,并对计划中的条约提出了须认真遵循的九点规定,此即“1784年条约计划”。在海上自由贸易和中立权利事务上,该计划不仅全盘采纳了富兰克林和亚当斯的主张,而且进一步补充发展,提出了更为激进和自由化的海上中立权利主张,集中体现在条约计划的第四点、第五点和第六点规定中。

    第四点规定涉及交战国的商人和贸易保护问题,提出在缔约双方发生战争的情况下,采取保护对方国家的商人、生产者的生命、财产和生产活动安全等诸多措施;强调商业活动不受干扰、自由进行的权利,规定“缔约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雇佣私掠船去夺取或摧毁中立商船,或阻断其贸易活动”。第五点涉及对于禁运品的界定,规定在缔约方之一与任何第三国发生战争的情况下,“缔约一方驶往另一方的敌国的船只及所载物资,即便携带了武器、弹药和军事用品等物资,也不得被视为禁运品予以没收或造成个人财产损失”;船只可以被合法扣留,但需予以补偿。第六点涉及封锁的法律界定,规定港口封锁的标准是攻击国“使任何企图驶进或驶出该港口的船舶暴露于迫在眉睫的危险之中”。这是美国对封锁事项的首次表达。[54]总体而言,相较于“1776年条约计划”,“1784年条约计划”对中立权利的规定更加丰富和详细,更加强调对于海上私人财产的保护。

    第三个节点是1785年9月,美国与普鲁士签订友好通商条约,标志着“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外交政策终于落地。该条约第12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战争,保持中立的缔约方臣民或国民与交战国的自由交往和商贸活动不应受到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应一如和平常态,中立方船只可以自由航行于交战国港口和海岸,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中立国所拥有的任何船只所运载的货物均为自由货物,即便这些货物可能属于另一缔约方的敌国。同样的自由原则应当延及至自由船只上的人员,即便他们可能是另一缔约方的敌人(除非其属于敌国现役军人)。第13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战争,缔约方可以依法拦截船只进行禁运品检查,但需要对这种拦截滞留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于武器弹药和军需物资不得没收,但可以依据目的地当前价格对这些物资进行全额购买;应同意船只自愿抛弃禁运品,此后该船只不应被带至任何港口,应允许其继续航行。第23条则基本全盘接受了“1784年条约计划”的第四点规定,强调了在缔约双方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对普通商业和商人的保护,强调所有从事商品交换的商船和贸易船只的自由通行不应受到阻碍,不得从事武装私掠活动,重申海上私人财产的豁免权。[55]

    在缔约谈判前夕,亚当斯、富兰克林和杰斐逊曾共同致信普鲁士外交代表,从推动国际法进步的角度,阐述两国应该支持条约中新原则的理由:“根据原始国际法,对施害者的惩罚方式是战争与灭绝;随着国际法的逐渐人性化,把施害者贬为奴隶而非处以极刑的做法得到承认;更进一步的步骤,则是建立交换战犯的制度;而另一种进步,则是尊重被征服(国家)的私人财产,并满足于获得统治权。为什么不对国际法加以持续改进……把这样的原则上升为未来的法律呢?——在以后的任何战争中,下列人等(耕种者、渔民、商人和交易员、工匠、机械师及医护人员)不应受到干扰,相反,他们应得到双方的保护,允许其从容地从事自己的工作。”[56]从这一论述中不难看出,美国与普鲁士友好通商条约中的新原则的实质,便是“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美国人如愿以偿,首次把该原则纳入国际条约当中。比米斯因此声称,1785年美国与普鲁士签订的条约是18世纪“最先进的条约”,就扩大中立权利而言,此前任何条约都难以望其项背。[57] “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美国海洋自由原则由此得以落实。与普鲁士的友好通商条约是首个依照“1784年条约计划”成功签署的双边条约,对后来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